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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人之物,折己之福

发布时间:2024-03-29 01:18:17作者:楞严经在线网
偷人之物,折己之福

凡有主物,不可偷取,偷小丧品,偷大招祸,

偷人之物,折己之福,欲得便宜,反吃大亏。

“凡有主物,不可偷取,偷小丧品,偷大招祸”,凡是他人的物品,没有经过主人的同意,擅自据为己有,这就属于偷窃。窃取小的物品会有损于自己的品行,窃取数额大的或者昂贵的物品,就会为自己招来灾祸。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就是说:“财富与权贵,都是人们所想要的东西,但是如果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得到的话,那么就不要接受。”

“偷盗”是佛教中所说的“不与取”。这个物品有主,主人没有答应,就把它拿来,或者是据为已有,或者是暂时使用,或者是移动位置,这都叫偷盗(不与取)。有大、中、小三类:

(1)大不与取

是指窃取三宝所依的物资、供养三宝的物品以及父母的财物。

佛陀告诫我们,偷三宝物罪最重。因为,三宝物的主人是尽虚空、遍法界的佛法僧,因为对境太广大,所以,一旦犯下偷盗,那是永远都还不尽的。佛经中说,你别的罪过再大,诸佛菩萨都有办法救你;而盗三宝物,盗常住物,十方三世一切诸佛都无法救。所以,我们有机会去寺庙或佛堂时,都要常怀一颗谨慎的心:常住的一针、一线、一张纸,都不可以用盗心去取用。我们用了电,要付电费;用了寺庙的电话,要付电话费;如果浪费常住的能源,如水、电等,然后让常住去缴费,那都属于偷盗。因此,三宝门里点点滴滴的事情,我们都要注意。

有的儿女觉得:父母赚的钱不就是给我们用的吗?拿父母的钱怎么会是严重的偷盗呢?我们要知道,父母是我们的恩田,我们对之恭敬承侍,会积累很多的福德;反之,我们就造下极大的罪业。父母的钱是父母的心血劳动所得,如果没有经得他们的同意擅自拿取,据为已有,自然也属于偷盗。所以,我们在拿用父母钱物时,一定要得到他们的同意才可以。

(2)中不与取

是指盗窃、掠夺、摧毁一般人的财物。

比如经商的,以短斤少两等手段骗取他人的钱财。他们觉得经商时,在秤上做点小动作,这种手段获取财物应该没有罪业,只要没有亲自去偷就不属于偷盗。其实以欺诳的手段经营,这都与直接偷盗没有差别。所以,经商贩卖,一定要做到公平正直,不违越因果。

有一些人利用职权贪污,或者以买通关系而获取财物等,这也属于偷盗。另外,盗取旁生和非人的财物也属于不与取。如将小鸟的鸟蛋偷走、燕子做的燕窝取走、摘取公园大街上美丽的鲜花等,这也属于偷盗。

(3)小不与取

是指为了他人利益而偷盗。

比如说:肚子饿、生病、天灾人祸、为了孝养父母、奉侍师长、养活子女等而行偷盗,都一律属于盗罪。生活中,我们应该自食其力,用正当、如法的方式来生活;如果真有困难,哪怕向别人乞求,也不应该伸手去拿别人的东西。因此,我们要懂得,我们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来掩饰自己的偷盗行为。

另外,自己偷盗或唆使他人偷盗,以及看见别人偷盗而生欢喜、随喜之心,这也是犯罪,并且与别人的罪业完全相同。

总之,不论地上地下、水中空中,不论动物植物、私人公家,只要这个物品是有主人的,都不得偷盗。看起来,偷盗只是一起心、一动念、一伸手,是一个简单的行为,但也是一种恶劣的行为。

从前,一户人家有个独儿子,看得很娇贵。

一天,他在对门邻居家玩,看到一个卖姜的,就把别人的姜拿了一块回来。他母亲问:“姜从哪里来的?”他说:“从对门的卖姜人那里拿的。”“你拿他的姜,他没看见?”“我把姜放在磕膝弯里,一路跳回来的。”母亲说:“你很棒。”

第二次,他又在对面玩,把人家鸡窝里的一个鸡蛋拿回来,他母亲又问:“鸡蛋哪里来的?”他说:“从对门人家里鸡窝里拿来的。”“你拿人家的鸡蛋,人家没看见?”“我把它放在胳肢窝里夹回来的。”母亲说:“你真棒

。”

第三次,他又看见一个女孩子正在做鞋子,就把她的针拿回家来。他母亲问:“哪里来的针?”他说:“从对门一个做鞋子的姑娘那里拿来的。”“你拿她的针,她没看见?”“她起身进门去了,我拿的。”母亲说:“你太棒了。”

这孩子长大了,到处偷,别人把他无可奈何,大户人家的金子、银子,他都偷。

族人恼了火,把他弄到祖坟前,准备勒死他祭祖。桩钉钉好了,绳子也拿来了,他说:“我要吃一口奶。”族人把他的母亲喊来。他的母亲来了,族人说:“他已是要死的人了,他想要吃奶。”他母亲把奶头扒出来,他一口下去,咬掉了半头。他母亲疼得晕死过去。族人间:“你怎么咬她?”他说:“我小时候偷人家的姜,偷人家的蛋,偷人家的针,每一次她都说我很棒。若是她每次都狠狠打我一顿,我就不会做强盗,不做强盗就不会要我的命了。都是她害了我!”

是啊,“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一个蛋、一根针,物品虽小,但当我们以为只是好玩,拿着拿着时,这种恶的习气就会越来越严重,逐渐就会从量变到质变,从好玩变成了偷盗。“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恶让我们失坏的不仅是品行,更严重的是会给我们带来生命的灾祸。

“偷人之物,折已之福,欲得便宜,反吃大亏”,偷取别人的东西,会折损自己本有的福德,原想占得他人的便宜,却没想到这样做招祸损福,反倒吃了大亏。

古人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说。虽然古人也希求财富,但他们觉得应该以合理的途径寻求财富;可现代人根本没有什么顾忌,只要能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就可以了。为了获取钱财,人们采用各种方式偷盗,偷盗的行为已经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来看几个真实的案例:

24岁的何鹏曾是昆明的一名大学生,一天,他拿着账面余额仅有人民币10元的储蓄卡到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发现他原本仅有10元钱的卡上突然冒出许多“0”,变成百万元了!何鹏欣喜若狂,当即按键取款,随后,一种想占有更多“飞来横财”的恶念更为强烈,第二天天刚蒙蒙亮,何鹏便开始疯狂地取钱。两天共取款221次,合计人民币42.97万元。当天晚上,他乘车赶回老家,在利益面前,他的父母也没有到相关部门去反映情况,他们小心谨慎地把这笔巨款存放好,并把儿子送上回昆明的夜班车。没几天,民警就在学校找到了何鹏,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样令人痛心的事情现实中还有很多,由于懒惰、由于对他人成果的垂涎,认为自己可以“巧妙”地获得财富,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想占便宜反而吃了亏!

有一次,美国总统罗斯福家失窃了,被偷去了许多东西,一位朋友忙写信安慰他,罗斯福回信说:“谢谢你的来信,我现在很好,感谢上帝:第一,贼偷去的是我的东西,而没有伤害我的生命;第二,贼只偷去我部分东西,而不是全部;第三,最值得庆幸的是,做贼的是他,而不是我。”

其实,偷盗的人暂时占了别人的便宜,别人损失又会有多大呢?如罗斯福先生所说:“最值得庆幸的是,做贼的是他,而不是我。”做贼,自己的损失太大了!为什么?偷盗之行毁掉了自己的清净心,毁掉了自己优良的品行,毁掉了自己清白难得的暇满人生。并且,偷盗还有现世及来世的诸多过患。

偷盗别人的东西,现世会有王法牢狱之灾随时等待自己,随偷盗的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偷盗的异熟果[1]是堕入三恶趣;即便将来得到人身也将转生为乞丐、佣工等贫穷之人;虽然拥有微量财物,但也会遭到强者抢夺、弱者盗窃,最终遗失亏损、毁尽无余;因为前世的偷盗习气还存在,因此,即便为人,也是生生世世喜欢行窃、诈骗,若转生为旁生也会变成爱偷盗的老鼠、狗等。

在了知了偷盗的果报后,我们不得不对不虚的因果生起畏惧心。如果我们曾经因无知而犯过这方面的过失,那现在应该真诚的忏悔,并发愿今后纵遇命难也不再造偷盗之业。

1、“入虚室,如有人”

对一般人而言,如果知道主人不在,进了屋子后,也可能会东瞅瞅西看看,乱碰乱动主人的东西,甚至看见好东西就偷偷地拿走。这时候,我们要牢记: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更为严厉地还有诸佛菩萨——他们无所不见、无所不知,我们每个人的所行所想,就像盲人在明眼人面前表演一样,什么都隐藏不了。因此,不论有人无人,即便是独处,我们的行为也要小心谨慎,不要觉得:“管他呢,反正又没人看见。”

2、“用人物,须明求”

借用别人的东西时,必须要当面向主人索求。如果不问一声就随便拿走,这就是偷盗的行为。所以,我们从小就应该接受和懂得这样的道理。即使是自己再希求的东西,也一定要经过主人的同意,方可借用。

3、“借人物,及时还”

不论是借用个人或是公家大众的物品,我们都应该及时归还,做到言而有信。否则,时间一长,我们有可能因忘记,有可能因惰性、有可能因贪心而将物品占为己有,这样有意无意就使自己犯下了盗罪。比如,现在有很多大学生或社会人员,在银行办理了透支卡。原本在进行借支后应及时归还本息,但有的人却进行恶意透支,最后,因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而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也是一种偷盗的行为。

行动日记(请每天多少做以下小事)

1、有人无人的地方,我们都一样坚守信念:不是我的东西,坚决不要。

2、借用东西时,一定要求得别人的同意。

3、爱惜公物,因为它们是大众的财富。

4、不给单位的水、电等造成浪费。不因私事拿用公家的财物,不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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