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执是我们在修行佛法的过程中会遇到的,但是很多的人是不理解它的含义,所以想要详细的了解,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接下来我们就去看看吧!
法执,佛教用语,是断尽一念无明以后之境界。断尽一念无明之后,想要修行成佛才知有法执。
‘我执’之对称。又作法我执、法我见。略称法我、假名我。系应破除之两种我执之一。将所有存在(法)之本质认为是固定不变、有实体之物,称为法执;而将人类之本质认为是固定不变、有实体者,则称为我执。以上皆属迷妄之见解。说一切有部主张人我非实有,唯法性实有,即所谓之法我执;大乘主张诸法皆因缘生,无实有之自性,乃随邪执而有法我,故倡法无我、法空。成唯识论卷二(大三一·七上):‘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
据成唯识论卷二载,法执分为二种:(一)俱生法执,由无始已来即带虚妄熏习之内因力,恒与果报之身俱有,不须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又分常相续与有间断二种,前者在第七识缘第八识而起自心之相,执为实法;后者在第六识缘识所变之蕴、处、界之相而起自心之相,执为实法。二者均微细而难断。(二)分别法执,由之外缘力,非与身俱有,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亦有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之相而起自心之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一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而起自心之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者粗重,故易断。其中,俱生法执,为修所断,于十地之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法执,为见所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之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又法之本体为假有,迷于假有,故生法执,法执为根本本体,更于法执之上,生起我执(人执),故有仅存法执而不存我执者;然若我执存在,则必有法执。起法执即生所知障,起我执则生烦恼障。显扬圣教论卷十六(大三一·五五九下):‘由法执故,世间愚夫起众生执;除众生执现起缠故,觉法实性;觉法性故,法执永断。法执断时,当知亦断众生执随眠。’此外,护法认为法执唯在第六、七等二识,安慧则认为除第七识外,其余之七识(即前五识及第六、第八识)通有法执。[大毗婆沙论卷九、成唯识论卷五、梁译摄大乘论卷七、瑜伽师地论卷七十四、成唯识论述记卷一、卷二末]
《楞伽经》云:
一、人我执:即是事障,末断尽一念无明,续诸生死,受分段生死;破一念无明是破我执。
二、法我执:即是理障,无始无明末破或破而未断尽者须受变易生死(八地以上)乃至分段生死(七地以下)。破无始无明是破法执。事障断尽,则破我执,落于空执。回小向大则破空执。理障断尽,则破尽法执。二障断已,即是究竟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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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执”、一切烦恼,皆由有我而起。若无我者,则一切皆无。因见有我,故曰我见。因有我相,故曰我相。执为有我,故曰我执。
“我执”主要有三:
一、我见:五蕴和合之身心,以为有常,谓之我见。亦曰人见,有我见、就有人我的区别,因为又曰人见。又曰身见,执着色身为我。又曰人我见。
二、我相:亦名人相。谓众生于五蕴法中,若即若杂,妄以为“我所有”是真实的,是名我相。亦谓人相者,谓众生于五阴法中,妄计我是人,我生人道,异于余道,是名人相。
三、我执:亦名人执,以为所谓的“我者”,是一生之主宰。认有我身而执念之,谓之我执。以不明了人身为五蕴假和合而成,所以执着于常一之我体,亦谓之人执。
所以,我执、人执,我见、人见、众生见、寿者见,是眷属关系。
提到“法执”,是“我执”的对称,又作法我执、法我见。由于不明诸法因缘所生,缘生无性,如幻如化,而执著诸法为实有的妄见。
最后,简单的概括下:执有常一自我的实体,叫做我执。执诸法皆有实体,叫做法执。若法执破尽,我执可灭;我执破尽,法执可断。
当我们在修行的过程中,还是要知道有什么禁忌和需要注意的,这样对修行佛法的效果才会更加的好,也是对佛菩萨的恭敬,所以师兄们在修行的过程中是一定不能做不恭敬佛菩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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