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共比量的不同理解 在因明论、疏之中,没有关于三种比量的现成定义。按照因明疏记中的解释,所谓共比量是这样的一种比量,立敌双方对所使用的概念(宗依、因法、喻依)和判断(因支和喻体)共许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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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共比量的不同理解
在因明论、疏之中,没有关于三种比量的现成定义。按照因明疏记中的解释,所谓共比量是这样的一种比量,立敌双方对所使用的概念(宗依、因法、喻依)和判断(因支和喻体)共许极成的三支论式。例如,胜论派对声生论者所立之量:
宗 声是无常,
因 所用性故,
喻 譬如瓶等。
这是共比量的典型实例。除了宗体“声是无常”是立敌对诤的标的外,所使用的概念和因支、喻体都是得到双方承认的。
有的因明著作笼统地说共比量是以立敌两方共许的事项来组织论式的论法,有的因明著作和逻辑学辞典则只提到概念必须立敌共许极成,而忽略了判断的共许极成,这是不全面的。在论述共许极成的对象范围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什么呢共许极成。
2、什么是极成
共许极成,又简称为极成。极成是因明学的特有术语。窥基的《大疏》解释说:“极者,至也,成者,就也,至极成就,故名极成。”这是字义上的解释,极成指至极的成就。《大疏》接着又解释说这至极的成就是“至理有故,法本真故”。这种“至理”是本真的,即所反映的对象是有的,是实际存在的事物。既然是至极的成就,是实际中有的,就不是立敌某一方单独承认的,而必须是双方共同承认的。所以极成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涉及客观的情形——至极的成就;二是涉及主观的态度——双方承认即共认。因明家特别强调共许,因为因明是论辩逻辑,立正破邪的目的是悟他,只要双方共许了,那么也就是极成了。即使双方共许而事实上不真,也是极成的。正由于此,《大疏》便直截了当地说:“共许名为至极成就。”
3、极成的对象
解释了什么是极成,我们再来回答,一个共比量内部,有哪些对象必须共许极成。
《入论》说:“此中宗者,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
《入论》说:“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
《入疏》在引用《门论》上面那句话后,紧接着说:“故知因喻必须极成,但此论略。”“此论”指《入论》。
《大疏》又说:“因喻二种,如共比量,必先共许,方成能立。”
综上所述,极成的范围包括宗依、因法、因支和同、异喻体以及喻依。由于异法喻依,功在止滥,不像同喻依那样必须与宗因相符,在共比量中,异法喻依依自依他均可。
宗依和因法这些概念极成了,并不等于由这些概念组成的判断极成了。例如,假设有人立“声常宗,眼所见故因”
。“声”、“常”、“眼所见”这些概念都是共许极成的,但因支“声是眼所见的”以及同喻体“凡眼所见的都是常的”则不共许极成。概念的极成又是判断极成的基础。概念若不成,判断也不可能极成。例如,假设胜论派对声显论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宗、“眼所见”这此概念都是共许极成的,但因支“声是眼所见的”以及同喻体“凡眼所见的都是常的”则不共许极成。
概念的极成又是判断极成的基础。概念若不成,判断也不可能极成。例如,假设胜论派对声显论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宗、因二支中的概念都是双方共许的,但由于声显论不许所作性因于声上有,故因支不是双方共许的。可见,共比量中,只要求概念共许,而不要求因喻判断共许,是片面的。
为什么宗依必须极成呢?宗体是立敌对诤的对象,而宗依不是对诤的对象。宗依是组织宗体的材料,即主、谓项。如果对于宗依立敌双方都不认可,那么所组成的宗体就没有讨论的必要。如果一方认可,另一方不认可,这就需要组织一个先行的论式,以解决宗依究竟认可不认可的问题。这样论证的对象就转移了,这就违背了立宗者的愿意。因此,在共此量中,不能使用对立敌双方任何一方有疑问的材料来作宗的主、谓项,即宗依必须共许。
为什么因喻必须极成呢?《大疏》说:“能立共许,不须更成,可成所立。既非共许,应更须成,故非能立。”因喻是能立,即证宗的理由、根据,立者必须用双方已经认可的道理来证宗,才能使所立宗得以成立。如果证宗的根据双方还不认可,势必要先行组织一个论式讨论理由为什么成立,然后才能拿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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